水利部回復:
A:《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6月29日)明確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認定由水利部作為實施機關。《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等規定進一步確認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職業資格的合法性。水利部一直高度重視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職業資格管理,不斷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管理,先后制定出臺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9號、第40號修訂)。2005年,按照國務院要求,我部積極轉變管理方式,以《關于將一批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移交到有關行業自律組織(或中介機構)的通知》(水建管〔2005〕244號)將監理人員資格轉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經過長期的精心培育,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已成為水利工程建設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為確保大規模水利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住建部監理工程師無法參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主要原因是:水利工程具有工程類型多、結構復雜、專業技術特點突出等特點,與市政、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有明顯差異,其他行業監理工程師知識技能不能適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要求。同時,為適應監理工作要求,水利部將監理人員資格劃分為水工建筑、機電設備安裝、金屬結構設備安裝、地質勘察、工程測量、水土保持、機電設備制造、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環境保護等9個專業,而住建部監理工程師資格無法滿足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各專業工作要求。
近年來,各種檢查、稽察、審計發現水利工程監理人員不足的問題非常突出,地方水利部門也普遍反映監理力量不足,請求我部抓緊組織開展監理職業資格考試考核工作。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部署要求,我部進一步加強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取消對監理人員的注冊管理并印發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積極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溝通,銜接落實監理工程師統一管理相關工作。印發《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質量檢測員管理的通知》,(點擊左邊藍字查看)明確在新的政策出臺前的過渡期內監理工程師的管理要求,取消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職業資格,行業主管部門和自律組織不再認定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職業資格,監理企業可根據需要自行聘用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努力緩解水利工程監理人員不足的問題。
2017年9月1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明確監理工程師作為準入類職業資格,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實施,今后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和認定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實施。下一步,我部將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加強溝通,明確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管理方式,修訂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有關規定,做好監理工程師考試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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